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浏览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http://tyjr.lanzhou.gov.cn/)、“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查找所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受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处理向本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是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咨询电话:0931—2918181。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从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信息公开指南”中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寄送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510号,邮编:730030,联系电话:0931-2918181,传真号码:0931-5161988。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受理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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