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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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0浏览次数: 字号:[ ]

 

甘退役军人发〔2020〕86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司法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司法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甘肃省司法厅

 

 

2020年1125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退役军人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关于做好新时期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有关文件指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做好全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切实解决好退役军人实际困难,积极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是各单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各项职能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独特优势和有效作用,依法帮助解决退役军人在权益维护、就业创业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和诉求,确保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创新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方式方法

(一)搭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平台。依托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联络点。有条件的市(州)、县(区)也可在当地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络点)公示“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联通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现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力资源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根据退役军人实际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政策宣传解答工作。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宣传引导,依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官方网站、甘肃法律服务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普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相关法律知识,增强退役军人法律意识,帮助退役军人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引导退役军人依法维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围绕退役军人的维权诉求进行分类研究,提出法律政策性指导意见,为退役军人依法维权提供服务。

(三)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密切协作,在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甘肃法律服务网和“12348”热线平台等开辟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退役军人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提供纠纷调解、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高品质的公共法律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由司法行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商确定,建立派驻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到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络点)定期驻点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

(四)积极协调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主动为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要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络点)公告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和申请流程。对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退役军人(含途经或暂住甘肃省域的外省籍退役军人)遇到突发急病、所涉诉讼或仲裁即将超过时效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将残疾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其中,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对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因伤病残疾行动受限的退役军人基本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居住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并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办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需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五)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紧密联系退役军人的优势,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退役军人矛盾问题纠纷苗头隐患,增强预见性、主动性,综合运用法律援助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综合施策,及时调处化解退役军人矛盾纠纷,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全面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各项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专人作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联络员,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做好工作的衔接配合。研究制定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任务,指导、检查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络点)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服务业务培训规划,不断提高退役军人法律服务队伍业务素质。

(二)登记备案制度。各级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络点)要认真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需求的受理登记、分类处理和备案存档,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移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要做好受理登记和备案存档工作。

(三)量化分析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汇总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不同诉求、不同人员的各类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研究规律和对策,对重大、疑难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信息反馈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每半年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同级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络点)反馈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各级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络点)分类汇总后向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半年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同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四、切实强化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服务对做好新时期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增强使命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动工作落实。

(二)注重宣传引导。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工作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努力扩大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合力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搞好总结评价。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总结评价。重点总结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在权益维护、矛盾调处、问题解决等方面的效果,并由服务对象对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水平等做出评价。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推动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范围,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附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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